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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员工学习不止,思想学风能力建设不懈”工作小组系列思政教育(四)

时间:2020-03-12浏览:483


抗击疫情,做守法老员工

许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的消息在人们的手机上刷屏,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指出了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老员工,应当响应国家的号召,在疫情这个特殊的时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严格守法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人宣传法律精神,为战胜新型冠状病毒出自己的一份力。结合疫情期间的热点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我为同学们介绍以下几个法律知识:

1.面对疫情,公开相关数据才能避免群众恐慌,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虚报数据,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疫情期间,有人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有人道听途说在群里转发不实信息,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那么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患者拒绝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有不法分子以“献爱心”“代销代购”“冒充航空公司、旅游平台”等手段行骗,这些行为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按照《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哄抬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个春节注定不同寻常,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却是最考验团结精神的时候。有人冒着生命危险冲在防疫一线,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守护着大家,与病魔博弈,他们是城市英雄。战胜病毒的先锋不仅是“逆行武汉”的医生群体、患病同伴,还有呼吸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一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这个特殊时期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底线,是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支持。武汉挺住,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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